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一) 设置排污口;
(二) 新建、 改建、 扩建屠宰场、 高尔夫球场、 制胶、 制糖、 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三) 堆放、 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 危险化学品、 矿 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 建设垃圾填埋场、 垃圾堆肥场、 垃圾焚烧炉等 垃圾处理设施;
(五) 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 从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 废油, 倾倒垃圾或者 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 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 修建墓地、 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 体的其他废物;
(八) 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 毁林开垦、 全垦整地、 炼山;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 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 还禁止 下列行为:
(一) 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 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医疗 废物和其他废物;
(三) 使用化肥、 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 化学物品;
(四) 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
(五) 养殖畜禽、 旅游、 游泳、 垂钓;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 行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禁 止下列行为:
(一) 利用渗井、 渗坑、 裂隙或者溶洞排放、 倾倒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物;
(二)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 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三) 利用透水层孔隙、 裂隙、 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 油类、 放射性物质、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农药等;
(四) 设置化工原料、 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的贮存场所或者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 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五) 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 选 冶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 铺设输送污水、 油类、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 修建墓地、 丢弃以及掩埋动物尸体等含病原体 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八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 还禁止 下列行为:
(一) 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 从事农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 禁止 下列行为:
(一) 新建、 扩建纸浆、 印染、 染料、 制革、 电镀、 炼油、 农药、 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
(二) 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 容器;
(三) 使用高毒、 高残留农药, 滥用化肥;
(四) 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排放有 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