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电话:0771-5690065
11 文件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障饮水安 全,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 协调发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 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 水水源, 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 是指用于或者规 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 湖泊、 水库、 山塘、 地下 井 (泉) 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包括备用饮用水 水源.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保护 优先、 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 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将饮用水水 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 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 合理布 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产业结构, 促进经 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负责,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的联动和 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 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管 理工作, 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水功能区划定, 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等工 作, 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公安、 财政、 国土资 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交通运输、 农业、 林业、 卫生、 海洋、 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 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结合当地实际, 在 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 居民保护饮用水水 源的义务, 开展宣传教育, 落实保护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 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 传教育活动, 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报刊、 广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 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 对饮用水水源保 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 支持学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他社会组 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 水水源保护公众参与的平台,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 生态和循环经济, 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 源,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投 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