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6

五、 「原位癌症」系指前款分?标准中编号第二三0号至第二三四号所称者. 十

六、 「重大伤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初次经诊断确定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布之全民健 康保险重大伤病围(详如附表二,但未来全民健保重大伤病围变更时,按变更后之围)所 定义之伤病. 十

七、 「特定重度重大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初次经诊断符合附表五定义之疾病. 十

八、 「保险金额」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 「失能生活补助金金额」 、 「一般病房住院医疗保险金 日额」 、 「加护病房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 、 「烧烫伤病房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 、 「癌症住院医疗保 险金日额」 、 「每日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限额(一般病房)」 、 「每日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限额(加护病 房、烧烫伤病房、癌症住院诊疗)」 、 「门诊手术保险金限额」 、 「外科手术费用保险金限额(一般手 术)」 、 「外科手术费用保险金限额(重大手术)」 、 「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 「意外伤害事故 门诊医疗保险金限额」 、 「特定重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额」 、 「重大伤病保险 金额」 、 「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保险金额」 、 「初次罹患癌症保险金额」 、 「校园集体食物中毒保险金额」 与「专案补助重大手术保险金限额」系指要保人与本公司就各该项保险金给付,所约定之金额.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本契约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年度八月一日上午零时起,至投保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时 止;

延后毕业者,则由要保人将学生姓名、身分证明编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备查,并於缴纳保险费 后,其保险期间至毕业之日午夜十二时止. 凡参加本保险之学生,注册缴纳保险费上学期在八月一日以后及下学期在二月一日以后者,保险期 间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上午零时起生效;

应届毕业之学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毕业者,保险 期间仍至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时终止,延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后毕业者,由要保人将学生姓名、身 分证明编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备查,并於缴纳保险费后,其保险期间延至毕业之日午夜十二时终止, 但在上学期毕业之学生,其保险期间则至一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时终止. 凡参加本保险之实习教师,其保险期间为该实习教师之实习期间. 保险围 第四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致身故、失能、重大烧烫伤、需要 住院诊疗或接受门诊手术者,或罹患癌症、重大伤病、特定重度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门诊 诊疗或因本契约约定之食物中毒经医院或诊所诊疗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GLSI_样本版 第3页,共29 页 资料的提供 第五条 要保人应保存每位被保险人的个别资料,详录该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分证 明编号、保险终止日期,以及其他与本契约有关的资料. 要保人应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项资料. 保险费

(一) 第六条 要保人应於每学期注册时,在收取学生代收费用收谠隽小副O辗选挂幌,并同学、杂费收取, 并於收取后四十五日内填造要保书与被保险人名册,连同代收之保险费缴送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 代收机构,由本公司制发保险费收,交由要保人存执.要保人应交之保险费经注册后四十五日未 交付者,自催告到达之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暂?拒绝给 付各项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已将保险费缴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公司暂? 拒绝给付而生之损害,应由要保人负责赔偿.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 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本契约该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已将保险费缴付於要保人, 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差额给付部分应由要保人负责赔偿.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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