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6 |
3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规划和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 合,纳入城市防护体系,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体系完善、功能配 套. 3.1.2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满足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且有利于提高城市安全运行的保障 能力和人民防空综合防护能力. 3.1.3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遵循战时功能与平时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在符合人民防空工程 专项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宜遵循平战功能相同或相近要求灵活布局,避免造成平时功能与战时 功能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3.1.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与周边地下空间设施的连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相邻的人防工程、人防交通干(支)道或城市其他地下空间设施相互连通,并在连通道起始、 终止位置标明所连通的工程类型、工程规模、防护级别和方向标识等;
2 暂不能连通时,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预留连通口;
3 先建的应预留连接通道,便于衔接;
4 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或连通道,应设置防护设施. 3.1.5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 当战时防护要求与平时使用要求不一致时, 应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 换措施,满足平时与战时功能要求,且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与人民防空设计同步完成. 3.1.6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结构设计,除规定外,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 《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
02 和北京市《平战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 11/994 执行,并应满足平时使用条件下的结构设计要求. 3.1.7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平时功能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8 的规定. 3.1.8 城市基础设施紧急人防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规定的一级 标准. 3.1.9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的装修,应满足平时使用功能要求、人防设施维护和检修便利的要求. 3.2 防护要求和防护标准 3.2.1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按甲类工程建设,甲类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 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3.2.2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1 应遵循体系防护建设原则,融合集成各防护要素和防护资源,联网增效;
2 工程防护级别应根据区域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设防类别、工程位置、工程类型和不同战时功能组 成等因素确定;
3 在遭受预定武器袭击产生的破坏效应及其次生灾害环境下,应保障工程内人员、物资和重要设备的 安全;
4 工程的防护单元应自成防护体系;
5 应采用坚固耐久、耐腐蚀、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
4 3.2.3 紧急人防工程的防护级别应按表 3.2.3 确定,并应符合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要求. 表3.2.3 紧急人防工程防护级别 战时功能 防核武器 抗力级别 防常规武器 抗力级别 防化级别 战时通风方式 紧急人员掩蔽部 xy 级xy 级丁隔绝式防护、清洁式 紧急物资掩蔽库 xy 级xy 级―隔绝式防护 紧急车辆掩蔽部 xy 级xy 级―隔绝式防护 3.2.4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设计,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2.4 和各基础设施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