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6 |
二、承办机构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水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一)水路运输企业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 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 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 件1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 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 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个体经营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
600 总吨;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 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维持情况的说明 3.遗失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产权证书、国籍证书、配员证书、光船租赁证明 6.海船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公司体系证明 7.客渡船提供保险合同及船员特种培训证书 8.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局政务中心申请. 2.受理:政务中心受理,运输管理科审核 3.发放:政务中心发放相关证件.
七、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66-2124826.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遗失、污损补发 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六条:船 舶所有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
2 年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 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 事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 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到船籍港的海事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二、实施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三、承办机构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法定条件 本机关所核发的证书.
五、申报材料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
3、损毁的证书原件(适用于损毁);
非必需
5、中国海事局网站遗失公告和情况说明.(适用于遗失) 非必需
六、法定程序 1.申请: 申请人至池州市港航管理 (地方海事) 局政务中心, 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签注初审意见. 3.审核: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对相关材 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签注复审意见. 4.审批:市局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 后签注审批意见. 5.发证:制作并发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
电话:0566-2124826.
4、
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