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6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1 号)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 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 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 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 原件.
二、实施对象 内河船舶船员.
三、办理条件 本机关所核发证书.
四、承办机构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五、申报材料
1、培训合格证明、登报遗失公告、申请损坏补发者应交回 被损证书;
非必需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签注初审意见. 3.审核: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对相关材 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签 注审核意见. 4.审批:市局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5.发证:制作并发放《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
电话:0566-2124826.
5、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
二、实施对象 船舶所有人.
三、承办机构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本机关所核发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遗失的证明文件和遗失情况说明(适用于遗失补发);
3.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
(适用于污损换发);
4、所有人身份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 收到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初审意见. 3.审核: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对相关材 料及初审人的意见进行复审,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签注复 审意见. 4.审批:市局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在 《船舶登记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 5.发证:制作并发放《船舶所有权证书》.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
电话:0566-2124826.
6、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 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登记证书等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可以 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证书补发.
二、实施对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三、承办机构 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