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06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法》 等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经2006年11 月6 日第25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 构的反洗钱工作, 维护金融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 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 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 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 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 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 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 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 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 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 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 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非依 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 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 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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