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6 |
(一)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 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 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 的受益人;
(三)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 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 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 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 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 发现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 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 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违反规定向 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 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 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 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 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 应填写现场检查 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 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 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