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6

9 C (5)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悉、深知及确信,博大宏易(一 期) 基金是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由一些个人专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包 括间接认购约34%投资者股份(不 附投票权) 的王平先生) 共同拥有,由博大宏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这公司由阳光博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宏易胜利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拥有.阳光博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国际性金融服务公司,专注於香港及中国市场,并由郑建明先生全资拥有. 宏易胜利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专注於香港与海外市场的资本与股权投资.博大宏易(一 期) 基金为二零一四年可换股债券的认购人及建议发行的二零一四年第二批可换股债券的认购人之一. (6)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悉、深知及确信,宏易胜利投资有限公司为由王平先生全资拥有的投资控股公司. (7) 530,000,000 港元二零一四年第二批可换股债券刚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完成发行. 470,000,000 港元二零一四年第二批可换股债券尚未完成发行,相关的最后截止日期已延迟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请见本公司之同日公告. 所得款项用途发行可换股债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及净额为1,000,000,000港元.董事会拟动用全部所得款项作本集团一般营运资金用途,包括生产材料(如 原材料、设备及消耗品) 成本,以及营运开支(如 雇员福利开支、办公室开支及水电费、专业费用及外判和加工成本) . 发行可换股债券的理由及裨益董事会认为,发行可换股债券缔造良机,以改善本集团的流动资金水平,节省本集团的融资成本,并进一步为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合共约1,000,000,000港元. 董事会现时拟将资金用作本公司的上述用途,并认为此举将会促进本集团的整体发展. 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包 括张先生所提供的担保) 及就此发行可换股债券及发行兑换股份乃经本公司及认购人公平磋商后厘定,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就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且签立认购协议及发行可换股债券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

10 C 本公司於过往12 个月的集资活动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及下文之股份集资活动外,紧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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