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6 |
(五)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 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六) 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金融单位对贷 款的监督,致使金融单位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七) 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金融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 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金融债权的;
(八) 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 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侵害金融债权的;
(九) 曲解政府、监管部门的风险化解措施,要挟银行增 加贷款,不配合银行办理还贷续贷的;
(十) 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三、 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 1. 开展日常监测.市属企业及相关个人,由国资委、财政
5 局等出资人负责进行风险监测.其他应由属地管理的企业及相 关个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等进 行风险监测.涉及产能过剩、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政 策要求、多元扩张、资产负债率高、税费欠缴、转移隐匿资产 等可能引发信贷违约风险的企业,应纳入重点监测名单,对其 账户、资金以及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等实施联合监测和必要监管 措施. 2. 实现信息交叉共享.税务、电力、人社、交通、国土等 部门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 依托部门或行业数据平台, 实现部门与部门、部门与金融机构间数据连接,通过 总对总 点对点 的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对企业合并分立、法定代表 人变更、资产转移或变现等企业(个人)重大变动信息、企业 财务信息以及行政查处、司法审判等涉法涉诉信息进行实时查 询,对存在逃废债行为可能的企业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其实际 经营及财务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逃废债行为. 3. 健全债务人资产协查制度.公安、工商、国土等部门应 设立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绿色通道,为相关金融单位查 询信息提供支持与配合.
(二)实施联合惩戒 1. 组织性质界定.债权金融单位认为企业(个人)涉嫌逃
6 废金融债务的,应向属地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各县(市、 区) 、市属开发区应建立企业(个人)逃废债核实机制,召集具 有法定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分析企业(个人)逃废债的法律性质 和责任,对企业(个人)涉嫌逃避、悬空、毁弃金融债权行为 进行综合评定. 2. 约谈整改. 对具有重大逃废金融债务嫌疑但尚未造成实 质性损失的行为,属地政府应协调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债权金 融单位对逃废债务企业(个人)共同警示约谈,责令停止逃废 债行为,限期整改;
同时指导帮助债权金融单位通过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债权.整改情况应纳入重点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并 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联合惩戒措施. 3. 公示 黑名单 .对被确认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且拒不整 改的企业(个人) ,包括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应纳入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 黑名单 ;
对包庇、纵容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履职不 力,不服从债委会一致决议,单方面强制企业改变担保以及带 头抽逃贷款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纳入金融从业 黑名 单 ,取消金融从业资格,降低银行评级.被列入 黑名单 的 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由各县(市、区) 、市7属开发区打击逃废债协调组织机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聊城日 报、聊城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平台披露和在城市广 场屏幕、金融单位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对外披露.经司法机 关和金融单位确认已完全履行偿债义务或与金融单位达成和解 协议并履行偿债义务的,经市金融风险防控处置领导小组确认 金融机构不再抽贷压贷、并完全履行各项协议、决议、公约的, 可以从 黑名单 解除. 4.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财政、工商、公安、规划、人行、 银监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 黑名单 的企业(个人) ,依 法依规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行政许 可、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股权变 动、融资信贷、出入境、高消费等环节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