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7 |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77062 传真: (0551)62620450 天禾律师 新雪莲挂牌法律意见书
1 目录
一、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3
二、新雪莲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5
四、新雪莲的设立.8
五、新雪莲的独立性.12
六、新雪莲的发起人和股东.15
七、新雪莲的股本及演变.17
八、新雪莲的业务.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新雪莲的主要财产.29 十
一、新雪莲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
二、新雪莲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5 十
三、新雪莲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
四、新雪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7 十
五、新雪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39 十
六、新雪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诚信情况..43 十
七、新雪莲的税务.44 十
八、新雪莲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47 十
九、新雪莲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49 二
十、新雪莲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50 二十
一、关于新雪莲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事项的核查.50 二十
二、其他关注事项.51 二十
三、结论.51 天禾律师 新雪莲挂牌法律意见书
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2016)第113 号致:安庆新雪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安庆新雪莲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雪莲 、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作为 新雪莲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 挂牌转让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王小东、李成龙、王林律师(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新雪莲本次挂牌转让工 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新雪 莲本次挂牌转让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新雪莲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雪莲 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贵公司保证: 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天禾律师 新雪莲挂牌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