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7

1 ― 请以此件为准 沪环规〔2018〕2 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防汛泵站 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和《上海市防汛泵站 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各相关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和《上海 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环保 局2018 年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 年4月15 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文件 ―

2 ― 2.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水务局2018 年3月8日―3―附件

1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本市防汛泵站(以下简称 泵站 )污染物放江的 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其污染物放江总量,推进分流地区雨污混 接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上海市环境保 护条例》 、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 管理办法》 、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 站. 第三条(制定原则) 在确保城市防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 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应 坚持旱天不放江、雨天多截流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 入河道,有效削减泵站污染物放江总量.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 市环保局 )会同上海市水 ―

4 ― 务局(以下简称 市水务局 )全面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 管理与考核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 区环保局 )会同区水务局(区 建交委)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内泵站污染物放江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行政区内泵站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 清淤记录、报告表的复核,以及区域内气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应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内公共排 水设施监督和管理;

区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 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泵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

具 体做好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记录 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报告制度)

(一)当实施配合放江或检修放江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 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保 局电话报告, 并在每季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季度 配合(检修)放江汇总表;

(二)截流设施因改造、维修、更新需要减量 50%以上运行 一周或停止运行超过

72 小时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 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三)当发生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时,泵站运行管理单位 应按水务部门现有规定流程操作,实施放江后,立即向所在区环 ―

5 ― 保局电话报告, 并在年度报表报送日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该年度 突发事件放江汇总表;

(四)当发现泵站排放口发生旱天隐性放江时,泵站运行管 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区环保局报告;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