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7 |
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内气象部门公布的气象资料, 重点汇总月 降雨量、年降雨量、雨型、降雨等级等信息,作为市环保局年度 考核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建交委)在汛前、汛中 各组织一次辖区内泵站清淤检查工作, 包括检查集水井、 水泵房、 进出水闸门井、出水排放口内的积泥等. 第七条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泵站内部管理制度, 按要求做好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报告表的 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泵站运行水量报表应包含截流量和降雨、旱流、检修、预抽空、配合、试车等各类型放江量,以及泵站所在区域降 雨量等信息,由区环保局每季度首月进行复查. 第九条 泵站集水井内最大积泥深度不得超过进水管管底 以下
50 厘米(进水管管底距集水井底高度不足
50 厘米的,最大 积泥深度不得超过管道口径的 20%)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执行清 ―
9 ― 淤作业时,应全面清除集水井、水泵房、进出水闸门井、出水排 放口内的积泥. 第十条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泵站污染物放江监测工作, 每季度安排一次;
每季度的放江监测工作宜于首次降雨放江时进 行(必须包含本年的首次放江) ,若季度内无降雨放江,则放江 监测工作宜于季度末月进行. 取样位置建议为泵站集水井,检测项目包含化学需氧量、悬 浮物、氨氮和总磷等指标,采取自动取样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 式,建议于放江时
0、
10、
20、
40、
60、
120、180min 间隔取样. 第十一条 若出现《办法》中第五条㈠㈡㈢㈣事件,泵站运 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执行.报告表主要包含泵站基本信息、 报告事由、放江量和排放去向等内容. 第十二条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于每季度首月
20 号前向所在 区环保局报送运行水量报表和放江监测档案,并于次年
1 月20 号前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清淤记录、报告表,区环保局自收到之 日起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 泵站污染物放江的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
2 月进 行,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近
5 年雨天放江量统计数据, 筛选试点泵站 优先推行,并逐步向全市泵站推广. 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于一季度下达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 的年度考核要求,包括泵站清单、放江量、截流量考核值. ―
10 ―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制, 考核分在
90 分以上的 (含90 分)为优秀;
80(含80)~90 分为良好;
60(含60)~80 分 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考核内容基本分设定如下: 序号 考核内容 基本分
1 运行水量报表
5 2 放江监测档案
5 3 清淤记录
30 4 放江量
30 5 截流量 30,截流量达到或超 过上年数值酌情加分
6 报告表 按实际情况扣分 总分
100 若泵站存在旱流放江、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 III级的预抽空放江,则该年度泵站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发现存在旱流放江、 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 应低于 III 级的预抽空放江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立即进行处罚;
考核不合格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 按照市环保督察的相关规 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行政责任追究等,并 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