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7 |
(五) 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定期将泵站运行水量 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和报告表等上报所在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抄送市水务局. 第六条(考核方式) 参照排污许可证方式,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每年度组织 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工作的考核;
按照试点、推广、正式执行三 阶段推进实施,分截流与放江两种方式、旱天和雨天两种类型实 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运行水量报表、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放 江量、截流量和报告表等事项,其中清淤记录、放江量和截流量 是考核的重点,并逐步向泵站集水井日常水位考核过渡. 关于雨污混接改造工作的考核参照市水务局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考核等级) 考核设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4 个等级.考核分在
90 分以上的(含90 分)为优秀;
在80(含80)~90 分之间的为良 好;
在60(含60)~80 分之间的为合格;
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
6 ― 第九条(信息公开) 考核结果纳入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 经上海 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适 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责任追究) 发现存在旱流放江、试车放江或防汛防台应急响应低于 III 级的预抽空放江的,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立即进行处罚;
考核不合格的泵站运行管理单位, 按照市环保督察的相关规 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行政责任追究等,并 且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 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工厂、物业、管委会等单位所管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4月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
2 年. ―
7 ― 附件
2 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防汛泵站污染物放江监管办法(暂行) 》 (以下简称 《办法》 ) ,为保证其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防汛泵站(以下简称 泵站 )包括中心城区所有 市属市管泵站和各区管泵站, 每年列入考核范围内的泵站数量根 据设施量的增减及时调整. 第三条 旱天不放江指不允许旱流和试车放江, 以及防汛防 台应急响应低于 III 级的预抽空放江;
配合与检修放江按照《办法》中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防汛部门宣布启动防汛防台 III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 泵站 根据《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规范》实施预抽空的放江量纳入 考核范围;
泵站雨天放江量考核值的制定,基于多年(自2012 年至考 核年的上一年)单位降雨放江量的基础上削减 10%;
集水井水位 未达到停车水位时,截流泵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考虑到截流设 备检修等因素,截流量应不低于上年的 80%. 第四条 区水务局(区建交委)按照职责权限,承担辖区内 公共排水设施监督和管理;
区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 ―
8 ― 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单位具体负责排水管、检查井、雨水口及泵站的清淤工作.区 水务局(区建交委)按年度将排水管道设施清淤档案抄送区环保 局. 第五条 区环保局负责接收行政区内泵站的运行水量报表、 放江监测档案、清淤记录和报告表,具体负责复核各项内容是否 符合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