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07 |
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JINRAN PUBLIC UTILITIES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65) 持续关连交易 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滨海燃气集团订立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内容有关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间向滨海燃气集团出租由本公司拥 有及管理的北环管网,以进行天然气输送.根计艿雷饬扌,在遵守上市规则项下 的申报、公告及或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规限下,本公司有权全权酌情於原有年期届满 时以相同条款及条件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将年期进一步延长两年. 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董事会决议行使酌情权,以燃气管道租赁协议项下的相同条 款及条件,将年期进一步延长至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两个年度.原上限将於二 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届满,而本公告旨在提供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两个年度 的经重续年期内的新年度上限的资料. 天津燃气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拥有本公司约70.54%之注册资本.根鲜 规则第14A.07条,天津燃气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滨海燃气集团为天津燃气之全资附属公 司,因此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鲜泄嬖,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 续关连交易. 由於涉及新年度上限之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之最高适用百 分比率按年度基准计算将超过0.1%但低於5%,故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项下之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兹提述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之公 告(「前公告」 ) ,内容有关本公司与滨海燃气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订立燃气管道 租赁协议,内容有关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间向滨海燃气集 团出租由本公司拥有及管理的北环管网,以进行天然气输送.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 用词汇与前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滨海燃气集团订立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内容有关於二 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间向滨海燃气集团出租由本公司拥有及管 理的北环管网,以进行天然气输送.根计艿雷饬扌,在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 公告及或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规限下,本公司有权全权酌情於原有年期届满时以相同条 款及条件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将年期进一步延长两年. 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董事会决议行使酌情权,以燃气管道租赁协议项下的相同条款及 条件,将年期进一步延长至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两个年度.原上限 (定义见下文) 将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届满,而本公告旨在提供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两个 年度的经重续年期内的新年度上限 (定义见下文) 的资料. 燃气管道租赁协议 诚如前公告所述,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与滨海燃气集团订立燃气管道租赁 协议,内容有关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间向滨海燃气集团出 租由本公司拥有及管理的北环管网,以进行天然气输送. 除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外,燃气管道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均无变动.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之上限 ( 「原上限」 ) 及燃气管道租金载於下文: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 於前公告内公布之原上限 4,000,000 6,000,000 6,000,000 已付燃气管道租金之实际金额 (概约) 3,604,000 5,405,000 5,438,000 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及原上限将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届满,而在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 报、公告及或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规限下,本公司有权全权酌情於原有年期届满时以相 同条款及条件重续燃气管道租赁协议,将年期进一步延长至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两个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