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7
本期内容 ? 该份结算协议对发包人是否有约束力?2 ? 做好施工索赔工作的方法与策略

3 ? 造价控制应贯穿工程全过程.

8 ? 解读中建总公司工程承包项目管理信息化模式

11 ? 中国中铁沈阳四环快速路 BT 项目管理的启示

14 ? 探索建设工程新模式 赋予项目管理新内涵

18 ? 浅谈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责任

23 ? 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怎样 管

29 ? 我国建筑企业经营模式选择的思考

32 ? 国务院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六大任务

36 ? 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国建筑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与广阔空间

38 ? 中国承包商六大巨头入列《财富》世界

500 强41 ? 关于建筑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42 大成律师论坛 建设工程 第二十期 主编 王登山 律师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电话:(010)5813 7777;

5813 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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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份结算协议对发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案例】

2009 年,北京南山房地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

4 幢商 品房工程发包给北京时代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

2011 年12 月 底签订了一份 《结算协议》 , 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为 1.3 亿元人民币, 结算后发包人南山公司又分

3 次支付了

800 万元, 当承包人向发包人 继续追要下欠的

3000 万工程款时,发包人却以结算协议不生效为由 拒绝支付,请问,承包人能不能依据结算协议向法院起诉,追讨下欠 的工程款?该份结算协对发包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观点】 1.发包人不认可该份结算协议的原因.

2011 年12 月底, 发包人与承包人确实委派各自的工程造价人员, 经过对账、验算等过程,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协议.在该份协议上, 发包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理袁军签字,发包人副总、造价主管领导 马小光签字,然后加盖了发包人的一枚方形条章:南山房地产公司运 营管理部.现发包人以方形条章不是其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 印章为由, 拒绝承认结算协议的效力, 并要求双方重新结算工程价款. 2.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效力认定.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未对发包人袁军部门经理、 马小光副总的代理 权限范围做出明确约定,但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 发包人部门经理袁军、马小光副总在工程结算协议上签字确认行为, 如是其职务行为的,则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袁军 系发包人主管工程造价的部门经理, 马小光系发包人公司分管造价的 公司副总,因此其两人签字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结算协议对发 包人有约束力. 3.发包人运营管理部印章的效力认定. 发包人经办人员在结算协议上加盖的 房地产公司运营管理部 大成律师论坛?建设工程 第二十期 做好施工索赔工作的方法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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