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8 |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 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 汽车 摩托车 工业炉窑 炼焦炉 危险废物 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 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
1 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
3 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循环流 化床发电锅炉 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
5 表6表7表8适用于发电的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 65t/h 以上的 沸腾 燃油 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 燃油 燃气锅炉 使用甘蔗渣 锯末 稻壳 树皮等燃料的锅炉 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
9 表10 表11 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T
16157 固定污染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
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进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 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 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 均称为无组织 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old of fugitive
2 emission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8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丐外界环境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办界 若无法定手续 则按目前 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程序 fugitive emisson source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11 过时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上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用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