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8 |
4 技术内容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上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 4.1.2 控制区划分 根据 GB
3095 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一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一类区;
b)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二类区;
c)三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三类区 4.2.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排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 新 扩建污染源 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第一时段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 总量 4.2.2.2 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4.2.2.3 位于三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3 标准值 4.3.1 时间段划分 4.3.1.1
2002 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设成使用)的项目执行第一时段限值 4.3.1.2
2002 年1月1日起建设 锅炉按建成使用 的项目执行第二时段限值 4.3.1.3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锅炉的建成使用时间 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划分 4.3.2 工艺废气 4.3.2.1 第一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3.2.2 第二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废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4.3.2.3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 还应高出周围的 200m 半径范围的建 设5m 以上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 50%执3行4.3.2.4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 的排气筒 若其距 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 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 应以前两根的等儿排气筒 依次与第三 四根排气筒取等 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 A 4.3.2.5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 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 内插法计算 其插法的计算式见附录 B 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 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 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外推法计算式见附录 B 4.3.2.6 本标准颁布后淅建项目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 15m 若某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 于15m 时 其排放速率限值按 4.2.3.5 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 50%执行 4.3.2.7 苯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 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 存在 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
2 规定的限值 4.3.2.8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 其烟气不得超过林格曼
1 级4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g/m3 排气筒 高度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5 1.4 2.6 3.5
20 2.2 4.3 6.6
30 7.5
15 22
40 13
25 38
960 硫 二氧化 硫 硫酸和其 它含硫化合物 生产
50 20
39 58
60 28
55 83
70 40
77 120
80 54
110 160
90 70
130 200
1 二氧化硫550 其它
100 85
170 270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向 设监控点 0.50 (监控点与参 照点浓度差 值)
15 0.40 0.77 1.2
20 0.65 1.3 2.0
30 2.2 4.4 6.6
40 3.9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