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08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1〕125 号 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 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 知》(民发〔2010〕16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 号)精神,现就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孤儿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 视儿童福利工作,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 ―

2 ― 系逐步完善,国家给予孤儿更多的关怀,孤儿的各项权益得到相 应保障.孤儿失去父母、未成年人,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 会保障重点对象.由国家统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坚持以人 为本,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意义 非常重大.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将其作为政府 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重点工作和内容,增强责任感和 使命感,认真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财政 部的要求,强化措施,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使孤儿充分享受到 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 未成年人,具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各地民政部门必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核实孤儿身份,做到应 保尽保. 核实孤儿身份材料: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 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 证明材料.要保护孤儿隐私权,避免以公示方法了解情况或征求 意见.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 年1月1日起,我区孤儿 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

600 元,机构抚养孤儿 每人每月

1000 元.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 ―

3 ― 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孤儿大病 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各地应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 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 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 准, 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四、资金筹集及保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 和地方共同筹措.根据我区财力状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筹措,除中央补助外,差额部分按自治区负 担60%、市县负担 40%的方式共同筹措解决.各地财政部门要 统筹安排中央、自治区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 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对民政部门 提出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到位. 各地财政要将孤儿养育保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孤 儿养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是孤儿的 救命钱、成长金 ,既要对申请、 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进行严格规范,又要注意做好与城乡低保 审批机构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和个人账户,从方 便孤儿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审批和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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