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8 |
(一)加强对孤儿养育工作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街 道办事处和乡 (镇) 民政办公室加强对当地孤儿养育工作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村(居)委会的帮助下,核 实和确定孤儿养育监护人.县级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 人签订养育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 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 养义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 定期回访,了解孤儿的精神面貌,生活、学习、身体状况等,对 孤儿的生活照料、文化教育、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等情况进行 评估.对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履行监护协议的,街道办事处 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报经领导批准后,有权终止孤儿监护人协 议,对被监护的孤儿另行安置.对孤儿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 偿;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与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当征求 和尊重孤儿本人的意愿.
(二) 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 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加强监督管理.县(市)民政 ―
7 ― 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市县,应 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 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 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 事务,协助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 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坚持专款专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 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应 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四)及时上报.各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2 月 底之前,将本市辖区内上一年底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抚养 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管理等情况,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 形式联合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8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报审批表孤儿姓名: 监护人(单位) : 家庭住址: 填报时间:二一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印制 ―
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姓名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照片养育类型亲属抚养( )机构供养( )家庭寄养( )独居( ) 身份证号福利证号 户籍状况农业( ) 非农业( ) 户籍所在地 身体情况健康( ) 残疾( ) 患病( ) 残疾 级别 患病 类型 是否受艾 滋病影响 是( )否( ) 父亲姓名 失去父亲 原因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母亲姓名 失去母亲 原因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就学情况 学龄前( )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 毕业:小学( )初中( )高中( ) 供养机构名称 监护人 为 个人的 姓名 性别 出生日 期年月身份证号现家庭住址 与孤儿关系 职业单位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监护人 为 单位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联系人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10 ― … … … … … … … … … … … … … … … … 附件粘贴处………………………………………………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审查意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民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月日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科(股)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备注注:孤儿户口本、身份证、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复印件一并作为此表的附件,不得 缺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