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8 |
(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 ―
4 ― 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 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 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 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原 件及孤儿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 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 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一式两份,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孤儿父母死 亡证明、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 总孤儿信息、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孤 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散居孤 儿所持《儿童福利证》加盖 核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条形章.监护 人凭《儿童福利证》和个人身份证明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对审 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书面说明理由. ―
5 ―
(四)资金发放.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由县 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录入的孤儿信息,编制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名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社会 化发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 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 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 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严禁挤占挪用.
(五)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 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各级民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基础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每 季度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 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 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孤儿 基本生活费:孤儿死亡的;
被依法收养的;
原被认定为孤儿,现 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六)建立档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为孤儿建立纸质和 电子档案.各地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 ―
6 ― 入、 更新孤儿信息. 乡镇民政办公室还需建立孤儿花名册和台账.
六、监督管理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事关孤儿健康成长的大事,各地 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强 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在孤儿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