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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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与乙 方委派的三名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