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08

(e) 可在各缔约方之间就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确定并开发 技术援助和合作项目;

(f) 可作为缔约方分享其与其他一个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 之间面临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信息的场所,在面临 该问题的各缔约方已经先行尝试通过他们之间的讨论 解决该问题的前提下;

以及 (g) 可磋商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2 条规 定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WTO 实施卫生 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会议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兽疫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主办的会议中 的事项及立场. 4. 专门委员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中规定其职权范围并可视需要修 订该范围. 5. 专门委员会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召开会议并在之后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除非缔约方另行议定. 第7.6 条 主管机关和联络点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

60 天内就其卫生与 植物卫生主管机关的职责及每一部门的联络点向其他缔约方提 供书面说明,并确认其首席代表.每一缔约方应保证上述信息 及时更新. 第7.7 条 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 1. 各缔约方认识到适应地区条件,包括区域化、分区制和无疫 区,是便利贸易的重要方式. 2. 各缔约方应考虑 WTO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相 关指导及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3. 各缔约方可在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认可方面 进行合作,以获得对每一缔约方遵循的认可病虫害非疫区和病 虫害低度流行区程序的信任. 4. 如进口缔约方收到来自出口缔约方关于认可地区条件的申请 并确认出口缔约方提供的信息充分,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始评 估. 5. 如进口缔约方根据第

4 款对认可地区条件的申请开始评估, 则该缔约方应出口缔约方的要求,及时说明其地区条件认可的 程序. 6. 应出口缔约方的要求,进口缔约方应通知出口缔约方其对出 口缔约方认可地区条件的申请的评估情况. 7. 如进口缔约方采取了一项认可出口缔约方特定地区条件的措 施,则进口缔约方应就该项措施与出口缔约方进行书面交流并 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措施. 8. 某一项认可所涉及的进口和出口缔约方可提前决定认可情况 发生改变时适用于相互之间贸易的风险管理措施. 9. 鼓励认可区域条件所涉及的缔约方,如彼此同意,则将结果 报告给专门委员会. 10. 如对出口缔约方提供的证据评估后无法作出认可非疫区和 低度流行区的决定,则进口缔约方应向出口缔约方提供其决定 的理由. 11. 如发生导致进口缔约方修改或撤销地区条件认可决定的事 件,则应出口缔约方的请求,涉及的缔约各方应合作评估该决 定是否可恢复. 第7.8 条 等效 1. 各缔约方承认,认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等效是促进贸易 的重要方式.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4条的基 础上,各缔约方应在可行且适当范围内,对一系列措施或体制 层面认可等效.在确定一项特定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一系列 措施或体制层面的等效时,每一缔约方应考虑 WTO 实施卫生 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相关指导和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2. 应出口缔约方的申请,进口缔约方应解释其卫生或植物卫生 措施的目的和理由,并明确指出该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准备应 对的风险. 3. 如进口缔约方收到等效评估申请并确认出口缔约方提供的信 息充分,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始等效评估. 4. 如进口缔约方开始等效评估,则该缔约方应出口缔约方的要 求,应及时说明其等效认可的程序和作出等效决定的计划,以 及如决定认可等效,开始贸易的计划. 5. 在认可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等效时,进口缔约方应考虑现有 知识、信息和相关经验以及出口缔约方的监管能力. 6. 进口缔约方应认可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等效,如出口缔约方 客观地向进口缔约方证明出口缔约方的措施: (a) 与进口缔约方的措施达到同样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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