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07-08

――增加了制动系统、控制装置、传输装置、制动器、不同类型的制动系统、制动系统的零部件、 连续制动、半连续制动、自动制动、惯性(或超越)制动、渐进分级制动/可调节制动、相位制动、缓速 制动系统、空载、满载、轴荷分配、轮/轴荷、最大静态轮/轴荷、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前后车轮同时 抱死、电控线路、数据通信、点到点、挂接力控制、标称值、自动控制制动、选择制动、基准制动力等 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车型认证、同类型制动装置、弹簧制动系统、弹簧压缩腔、厂定压力、可控制制动等术 语;

――在关于机动车辆与挂车气制动系统的连接中,增加了有关电控线路的要求(见4.1.3,1999年版 的4.1.5);

――增加了制动系统定期技术检查的规定(见4.1.4);

――增加了复合电子控制系统的安全规定(见4.1.5);

――增加了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力在同一车轴(桥)的车轮之间分配的要求(见4.2.1.

8、4.2.2.5);

――增加了强制安装防抱制动系统的车型范围(见4.2.1.

22、4.2.2.13);

――增加了装有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M

2、N1和小于5吨的N2类车辆的特殊要求(见4.2.1.24);

――增加了采用电控传输的驻车制动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见4.2.1.25);

――增加了装备电控传输装置的行车制动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见4.2.1.26和4.2.2.15);

――增加了挂接力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见4.2.1.27);

――增加了正常行驶试验(见5.1.5.4);

――增加了Ⅲ型试验(见5.1.7);

――增加了满足ⅡA型试验的车型范围(见5.1.8.1);

――增加了对允许挂接无制动挂车的机动车辆的最低制动性能要求(见5.2.1.2);

――增加了对装有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车辆应急制动试验附加失效检查及性能要求(见5.2.2.6);

――修改了M2类车型满载制动距离和N1类车型空载制动距离评价指标(见5.2.4.1,1999年版的 5.2.2);

――将第6章 制动系统试验方法 纳入到了第5章中,取消了变通试验(见第5章,1999年版的第6 章);

――增加了车型批准和扩展(见第6章);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见第7章);

――增加了动力电池荷电状态的检验规程(见附录A);

――增加了气制动车辆响应时间的测量方法(见附录B);

――增加了关于供能和储能装置(储能器)的规定(见附录C);

――增加了有关弹簧制动系统特殊条件的规定(见附录D);

――增加了评价装有电控线路的车辆功能协调的试验规程(见附录F);

――增加了对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见附录H);

GB 12676-**** II ――增加了装有电力制动系统的挂车的试验条件(见附录I);

――增加了不必进行I型和或Ⅱ型(ⅡA型)或Ⅲ型试验的条件(见附录J);

――增加了装备惯性(超越)制动系统的车辆的试验条件(见附录L).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ECE R13(10系列,包括2007年8月及以前的修订条款)《M、N和O类车辆 制动系统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编制,与ECE R1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ECE R13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如下: ――删除标准正文的第3章(认证申请)、第4章(认证)、第9章(对不一致生产的惩罚)、第10章(正式 停产)、第11章(认证试验技术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第12章(过渡期规定)等条款;

――修改了标准正文的第7章(制动系统的车型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第8章(生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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