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8

30 条和

6 个附件. 公约附件中规定首批受控的

12 种POPs1 包括: (1)附件 A(有意生产) :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 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PCBs) ;

(2)附件 B(有意生产) :滴滴涕;

(3)附件 C(无意产生)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 下合称二恶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公约对上述

12 种POPs 分别规定了如下要求: (1)附件 A: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逐步 消除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2)附件 B: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 部分不可替代应用领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消除或限制此类化学品生产、 使用和进出口;

(3)附件 C: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两年内制订并实施旨在查明附件 C 中 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逐步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减少 其排放行动计划;

对于附件 C 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 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

对 于附件 C 中现有各种排放源,逐步采取 BAT/BEP 减少其排放;

(4)附件 A、附件 B 和附件 C 库存和废物:制订适当战略以便查明 POPs

1 公约首批受控化学品包括

12 种,按照公约第

8 条,缔约方大会将依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增列受控化学品.

2 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 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 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逐步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中国自

1998 年以来一直参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谈判,并于

2001 年5月23 日签署了该公约.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04 年6月25 日做出了批准《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公约于

2004 年11 月11 日对中国生效2 ,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为保证中国有效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务院于

2005 年5月批准成立 了以环保总局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 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电监会共

11 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 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 .环保总局作为公约国家联 络点,负责中国与公约秘书处和其它缔约方的联络.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缔约方大会的 BAT/BEP 专家组3 和审议增列新 POPs 的审查委员会. 为查明 POPs 生产、使用及排放来源,制定相应的行业战略和计划,提高 公众意识,开展相应削减和控制活动,自2001 年起,中国政府在全球环境基金 (GEF)、意大利、加拿大、美国和日本的资金与技术的支持下,开展了系列区域 宣传培训、POPs 暴露影响评估、淘汰杀虫剂类 POPs4 行动计划研究、削减处置 PCBs 行动计划研究、 削减和控制二恶英行动计划研究、 二恶英实验室能力评估, 同时正在开展重点行业二恶英减排技术示范、 PCBs 废物管理与处置示范、 用于 白蚁防治的氯丹和灭蚁灵替代示范、含滴滴涕船舶防污漆的替代、以滴滴涕为 中间体的三氯杀螨醇替代示范、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POPs 废物和污染场 地非焚烧销毁技术示范等活动.上述活动不仅为编制本《国家实施计划》提供 了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也为中国今后履约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减少、消除和预防 POPs 污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需采取相应的控制 和削减措施,包括关闭、转产部分有意生产 POPs 的生产企业,淘汰落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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