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9 |
7、对挪用公款或公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和情节严 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8、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给 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者, 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或处理:
1、造成学校及个人损失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管理 责任人通报批评.
2、致使学校财产损失较大、学校声誉或个人身心健康受损较为严重的,给 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学校财产、声誉严重损失或者致人严重伤残、死亡,尚未构成犯罪 或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以上处分,给予管理责任人记过以上 处分.
4、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 涉事故调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违反教学组织和管理的规定,构成教学事故者,根据学 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根据情节轻重,根据学校学术道德规 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考勤制度, 除根据校教职工相关待遇规定的有关 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同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行政处 分. 对于连续旷工
15 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日以上者,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 以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单位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 实,认错态度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及时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违纪后拒不 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的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人不得参 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工资档次;
并按所受处分的期限内年终考核相关规定扣 发相应的工资、津贴.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在接受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应赔 偿经济损失.
三、违纪处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通报批评由二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全 校通报批评由人事处协同违纪人员所在部门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违纪的教职工, 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 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有涉嫌违纪行为的,其所在部门自发现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及 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
15 日内,向人事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2、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
15 日内由人事处召开相关会议,讨论形成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调查报 告和处理建议.
3、对于在安全、教学、保密、科研、考试、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违纪行为, 由主管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违纪教职工所在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依据
5 相关条款进行调查,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15 日内报人事处审核,审核后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办理.
4、对于特殊及严重违纪行为,经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决定责成监察处调查 的或由监察处立案调查的,按监察部、省、市监察厅(局)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