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9 |
5、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 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 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6、校长办公会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处及时行文,送达受处分者 本人,并由本人签字.若本人拒签,由送达人在送达文书上说明.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校申诉委员会(设在监察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 定的执行.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 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委员会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3、受理复核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经过复核, 发现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