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9
华南产物珠宝商综合保险 105.

04.29(105)华产企字第

140 号函备查

第一章 ?约之构成 第一条 保险?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 险?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约之解释,应探求?约当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於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定义 本保险?约所使用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银珠宝:指珍珠、翡翠、玉石、钻石、珠宝、黄?、白银、白?及前述物品之制品、 钟表、与其他载於本保险单或其附表上之贵重物品.

二、营业装修:指为业务需要,而固定或附著於建筑物内外之装潢修饰;

包括户外固定之招 牌.

三、动产:指营业处所内之营业生财、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但?包括机动?辆及其?配件 .

四、窃盗:指企图获取?法??,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并侵入营业处所内窃 取标的物之?为.

五、营业处所:指被保险人陈?被保险?银珠宝并从事营业?为之室内场所,包括因营业需 要而使用或暂时使用之记载於保险单上之相?房舍. ?、实际现?价值:指保险标的物在当时当地之实际现?价值,即以重置或重建所需之?额 扣除折旧之余额.

七、保险柜:系指置存於建筑物内固定处所存放贵重物品之厚重钢铁制铁柜,但?包括手提 式保管箱,及文书铁柜.

八、保险库:系指建筑於建筑物内存放贵重物品之库房.

九、原始进货成本:系指被保险人购入被保险?银珠宝当时之价格.

第三章 承保围 第三条 承保围

(一)?银珠宝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拥有或受托之?银珠宝(以下简称为被保险?银珠宝),在营业处所内 因本保险?约?保事项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损失,负给付保险?之责. 第四条 承保围

(二)营业装修及动产 经本保险?约约定承保并载明保险单时,本公司对於营业处所之营业装修及其内之动产(? 含前项所承保之?银珠宝),因下?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负给付保险?之责:

一、火灾、闪电、?击.

二、爆炸.

三、窃盗、抢夺、强盗及前述?为之未遂?为.

四、非被保险人机动?辆碰撞.

五、消防装置或水管意外渗?或喷洒、及水塔倒塌崩溃.

第四章 ?保事项 第五条 共同?保事项 因下?事故所致之毁损灭失,或下?物品之毁损灭失,本公司?负给付保险?之责:

一、地震、地下发火、火山爆发、地层?动、山崩、地质动、沙及土壤?失、台风及洪水 所致者;

包括前述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之火灾、爆炸.

二、直接或间接因战争(??宣战与否)、?似战争?为、叛?、罢工、?动、民众骚扰、 恐怖主义者之破坏?为或任何政府当局强制?为所致者.

三、直接或间接因原子能所致者.

四、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前述所称之附带损失系指危险事故直接致财产损失之结果所造成 之间接损失.

五、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书画、陶瓷器、铜器、雕刻品或其他骨董、艺术品. ?、货币、股票、债券、邮票、票蚱渌屑壑と.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之故意?为.

八、电脑设备之系统、程式、记?等软体之损失. 第?条 ?银珠宝之特别?保事项 因下?事故所致之毁损灭失,或下?物品之毁损灭失,本公司?负给付保险?之责:

一、因下?人员之诈欺、窃盗、侵占、或其他?诚实?为所致者: 1.被保险人及其家属. 2.被保险人之受雇人、经销商或被保险人委托运送或保管之人、或委托其修?或加工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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