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9 |
第八章 争议处?及法?之适用 第二十条 申诉、调解或仲裁 本公司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对於因本保险?约所生争议时,得 提出申诉或提交调解或经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费用等,依相关法?或仲裁法规定办 ?. 第二十一条 管法院 因本保险?约涉讼时,约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为管法院.但要保人或 被保险人住所地在中华民国境外者,则以台湾台?地方法院为管法院. 第二十二条 法?适用 本保险?约未约定之其他事项,悉依照中华民国保险法及有关法?之规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