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9

二、因加工或修?被保险?银珠宝?当所致者.

三、清点或盘存时所发现之短少、或其他无法解释损失发生原因之事故所致者.

四、因穿戴或使用?当或?慎所致者.

五、因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飞?引起之音爆所致者. ?、任何人非因托修或托售而委托被保险人仅为保管之?银珠宝.

七、被保险人未保?所有购买、销售、其他交??为或受托与寄托之记?,致?能证明其损 失与?额者.

八、於非营业时间内,被保险人未启动保全防护系统及防盗警?者.

九、於非营业时间内,被保险人未将保全防护系统、保险柜与保险库之钥匙与复制钥匙携? 本保险单所载之营业处所者;

但被保险人居住於营业处所内者,?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未能与保全系统之制造厂商或装设厂商签订维修?约,以保持其正常运作之功 能者.

第五章 一般事项 第七条 ?约终止 被保险人得随时终止本保险?约,终止前之保险费按短期费?之规定计收. 本公司亦得终止本保险?约,但需於终止前十五日以书面送达被保险人之营业处所,其未满 期之保险费,本公司按日?比?退还被保险人. 第八条 ?约内容之变? 本保险?约之任何内容变?,非经本公司签批同意,?生效?. 第?章 注意事项 第九条 保全系统之变?及撤除 非经事前通知本公司,并重新核算保险费者,被保险人?得撤除或变?本保险单或要保书上 所载之保全防护系统与警卫之配置. 被保险人违反前项规定时,本保险?约自违反时起自动终止.其未满期之保险费,本公司按 短期费?之规定退还被保险人.

第七章 ?赔事项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之处? 发生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按下?规定办?:

一、发生窃盗、抢夺或强盗致有损失时,应尽速通知警察机关或治安单位,?明损失情形, 并应尽一?合?措施以防止损失之扩大.

二、应於知悉损失后尽速通知本公司,并於五日内以书面将损失情形通知本公司.

三、保?事故现场,随时接受并协助本公司指派之?赔人员或公证人员前往勘查鉴定. 被保险人违反前项第

一、二款之规定时,对於因而扩大之损失本公司?负给付保险?之责任. 第十一条 ?赔计算基础 除本保险?约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约之承保与?赔基础如下:

一、承保围

(一)?银珠宝以原始进货成本为准.

二、承保围

(二)营业装修及动产以实际现?价值为准. 第十二条 套组物品之?赔 任何一套或一组保险标的物遇有部份损失时,应视该损失部份对於该标的物在使用上之重要 性与价值之比?,合?估算损失?额,被保险人?得以该损失视为全损要求?赔. 第十三条 ?赔所需文件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办??赔时应检具以下之文件或证物:

一、?赔申请书.

二、警方报案证明.

三、出险后之盘点清单.(应尽可能详载受损失?银珠宝之等级、成色、重?、式样、成本 单价、??等资?,以下皆同)

四、要求?赔之损失清单.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得计入任何费用与??.

五、被保险?银珠宝之买进、卖出、进出货簿册或收冉?记?. ?、被保险?银珠宝之盘点记?.

七、保全服务?约书(视案情而定).

八、其他因案情需要而必须具备之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本保险?约之保险?额低於保险标的物之价值时,本公司仅按保险?额与该价值之比?负给 付保险?之责任. 本保险?约之保险?额高於保险标的物之价值时,本保险?约之保险?额仅於该价值之限? 内有效. 第十五条 寻找期间 保险标的物因发生窃盗、抢夺、强盗致生损失时,自被保险人通知本公司之日起逾三十日后 仍未寻获者,本公司始负给付保险?之责. 第十?条 保险人之代位权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约承保围内之损失而对於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者,本公司得於给付赔 偿?额后,代位?使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之请求权,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就保险标的物之全部或一部以全损赔付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给付请求权之人时,被 保险人同意转让该已赔付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及其有关之权?予本公司.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物寻回时之处? 保险标的物因发生窃盗、抢夺、强盗致有损失,经本公司赔付后寻获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 书面通知后得於七日内?回保险标的物并退还本公司已付之保险?. 第十八条 自负额 对於每一次损失被保险人应先?负担本保险?约所载明之自负额,本公司仅对超过自负额部 份之损失负给付保险?之责. 於?足额保险时,本公司先扣除自负额,再依?足额比?计算损失额给付保险?. 第十九条 其他保险 被保险标的物?有其他之保险?约同时承保,且各保险?约之保险?额总和超过标的物之价 值者,本公司依本保险?约之保险?额与各保险?约保险?额总和之比?,负给付保险?之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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