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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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致: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股份公司 或 奥克股份 )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激励 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2017 年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 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 件、 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 签章均为真实的;

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2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 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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