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9 |
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 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5.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股份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 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仅供股份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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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 《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 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 2017年4月10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17年4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三) 2017年4月10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四) 2017年4月21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
(五)2017年4月22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示期满后,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
(六)2017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七) 2017年5月15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八)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