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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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法意字(2010)第080 号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于2010 年11 月1日召开.

北京市德恒 (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德恒 )受公司委托,指派刘震国律师、周文 莉律师(以下简称 德恒律师 )出席了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 、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 《议事规则》 )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 (http: //www.pingan.com)、《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 《证券日报》 上于

2010 年9月15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年9月30 日公告的关于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于2010 年10 月11 日公告的关于 本次会议的第二次通知;

(四)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 //www.hkex.com.hk)上于

2010 年9月14 日公告的有关本次会议的通函、于2010 年9月29 日公告的关于本次 会议的通函、海外监管公告、于2010 年10 月8日公告的关于本次会议的第二次 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德恒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席了本次会议, 并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 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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