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9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根据
2010 年9月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 网站(http: //www.pingan.com)、《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证券日报》上于
2010 年9月15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0 年9月30 日公告了《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于2010 年10 月11 日公告了关于本次会议的第二次通知.
3、公司董事会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 //www.hkex.com.hk)上于
2010 年9月14 日公告了有关本次会议的通函、于2010 年9月29 日公告了关于 本次会议的通函、海外监管公告、于2010 年10 月8日公告了关于本次会议的第 二次通知. 前述公告、通告、通函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 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事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0 年11 月1日下午 13:30 开始在中国广东省深 圳市观澜镇库坑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平安会堂如期召开;
选择网络投票的 A 股股 东于
2010 年11 月1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含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512 家,所代表股份数为 4,593,113,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644,142,092 股的 60.0867%.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5 家,代表股 份2,584,166,67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7,644,142,092 股的 33.8058%;
H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家,代表股份 2,008,946,38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7,644,142,092 股的 26.2809%.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