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9 |
(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大厦
38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0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06F20160115-00005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德恒 06F20160115-00005 号致: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委托,作为广东顺力智 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公司 或 广东顺力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下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16 年8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力智能 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下称 《法律意见》 ).
现本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广东顺力智 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下称 《反馈意 见》 )中要求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见》的必要补充.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 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 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中相应用语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 明和文件.本所律师所得到的由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 或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确认函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也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的支持性资料.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力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06F20160115-00005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2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针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发表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反 馈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第1条)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