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9 |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4 意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7年7月20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并于2017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 《关 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十)2018年5月10日,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意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100.00万股. (十一)2018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同意调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18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8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19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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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获 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10日,上市日期为 2018年7月2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19年7月2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