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9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17 年12 月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7 年12 月27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河南省开封市 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12 月26 日至
2017 年12 月2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12 月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12 月26 日15:00 至2017 年12 月27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951,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8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704,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27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47,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14%.
(二)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