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0 |
4 ― 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所在 单位应当在3日内告知是否回避. 第十条 行政裁量事项承办人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造成行 政裁量权行使错误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处 分.
第二节 说明理由制度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涉及 有关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应当依法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等情况.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据实记录. 第十三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 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
( 二)不同意当事人要求申请回避的;
( 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 四)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书面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节 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裁量基准内容和制度,应当采用官方网站等 形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裁量结果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 0个工作 ―
5 ― 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 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 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做好信息公开事项的审查和答复.
第四节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与专家论证、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下列重大行政裁量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 二)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
(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
(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会议,由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相关处室、执法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条 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必要时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依据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当由行政裁 量事项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裁量建议,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召开专门会议. ―
6 ― ( 一)行政裁量事项主要承办人汇报事项基本情况,属于行 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 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 二)法制机构介绍审核情况;
( 三)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 四)与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表决;
( 五)与会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集体讨论结束后,应当形成文字资料,归档保 存.
第五节 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对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条文作出裁量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先行制定,并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备案审查确需纠正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要求限期纠正,并在1 5个工作日内报告纠正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