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0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应当区分违 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具体分析适用法律,依 据本基准进行裁量,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 五)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条款中有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 行为 、 违反 《 **办法》其他规定的 等情形的,可以在本基 准原法条规定的裁量幅度内按照 类似 原则选择;
( 六)本基准中的 比照 ,是指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情形 与另一某条类似时,依据另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 七)本基准裁量幅度未设定顶格处罚的,视违法情形和情 节,可以给予裁量幅度以上直至顶格的处罚. ―
0 1 ―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内容属于多个罚 种或者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在相应阶次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处 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等.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同一条款多种情形的,在分别裁量合并 处罚时,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罚: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适用从轻处罚的,可以在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处罚 档次内降低一至两个档次.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处罚: ( 一)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三)因残疾或者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
( 四)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适用减轻处罚的,可以在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处罚 阶次内降低二至三个阶次. 第四十二条 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 情节的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 明. ―
1 1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