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0

一、简介公有领域是当今知识产权领域内最有争议的议题之一.恰如Jane Ginsburg所言: 公有领域当下非常流行 ,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根据定义,公有领域其实并不在知识 产权的范围之内.1 有关公有领域及对其进行必要保护的议题,已成为对知识产权及其不断扩张进行广泛 批评的典型代表.公有领域已基本被视为一个濒危物种,在知识产权的扩张和商品化的进 程中受到侵蚀.2 这些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公有领域所面临的威胁,比如延长对版权 或相关权的保护期、对技术保护措施或对数据库的新型保护所引起的对公有领域的侵蚀. 所有这些关于公有领域的新论著能否像某些人所说的,仅仅被视为版权领域中引人瞩 目的混杂文化与浪漫主义作家之间冲突的一部分吗?3 这或许确实是问题的源头,但是越

1 J. GINSBURG,《'

公有之物'

?――英国、法国和美国版权法中早期的作者领域和公有领域》,载P. Torremans 主编:《版权法:当代研究手册》,Edgar Elgar 出版社

2007 年版,第133 页.

2 J. Boyle,《公有领域:圈占心智公地》,耶鲁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Y. Benkler,《公共使用之 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圈定公有领域之限制》,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1999 年,第74 卷,第354 页;

R. Coombe,《知识产权全球体制下对作者权和复兴的公有领域未来的担忧、 期望和渴望》,载于《德保尔大学法律评论》,2002-2003 年,第52 卷,第1173 页;

C. Caron, 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不可抗拒的衰落 ,载于《献给 Jacques Dupichot 的研究》,Bruylant 出 版社,2004 年,第61-78 页;

W. Van Caenegem,《公有领域:无知识?》,载于《欧洲知识产 权评论》,2002 年,第324 页;

L. Guibault &

B. Hugenholtz(主编),《公有领域的未来:在信 息时代对公地的识别》,Kluwe 国际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以及所有在

2002 年杜克大学举办的 公有领域会议上提交并在

2003 年《法律与当代问题》第66 卷上发表的论文.

3 J. Ginsburg,《'

公有之物'

?――英国、法国和美国版权法中早期的作者领域和公有领域》,见上,第133 页. CDIP/7/INF/2 附件第

4 页 来越多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对知识产权中不受保护的内容所倾注的注意力已非(对知识产权 的)单纯谴责,而是在于坚持公有领域作为创作、创新与发展源泉的内在固有价值,并试 图建立能够保护并促进丰富的、可为公共获得的公有领域制度.本项目,正如伯恩海克 (Birnhack)先生所言,旨在证实 公有领域并非仅仅或者不应仅仅是一个(版权保护制 度)不希望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

坟墓'

――恰恰相反,它应该是根 本目标.

4 WIPO《发展议程》亦坚持对公有领域采取保护的态度.其第

16 条建议提倡 考虑 在WIPO 制定规范的过程中对公有领域加以保留,并且深入研究一个丰富的、可获得的公 有领域的内涵与利益. 第20 条建议意图 促进相关的知识产权规范制定活动,以在 WIPO 的成员国中为健全的公有领域提供支持,包括考虑起草指南的可能性,以协助感兴 趣的成员国在其法域内识别进入公有领域范围的客体 .这两个建议均倾向于强调公有领 域自身(独立于与其相对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非仅谴责对公有领域的不断侵蚀和呼 吁对知识产权的扩张进行遏制.在过去几十年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的政策制定者们 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对专有权利的定义和实施上,而他们现在都已经将注意力同样地转移到 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界定并鼓励非独占领域的发展,比如公有领域或例外与限制等. 数字技术的发展也有利于基于公有领域内容的营利或非营利项目的发展.它们从公有 领域中吸取价值,之后再向公众免费或低价提供文化资源.当前许多商业模式均基于公有 领域而蓬勃发展,如谷歌的图书搜索(Google Books Search),并且公共机构也致力于 鼓励数字化和其文化遗产对公众的可获得性,欧洲数字图书馆项目就是一个例证. 如《发展议程》所述,保护公有领域包括两个步骤:第一,识别公有领域的涵盖范 围,并由此进一步评估其价值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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