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0

第二,考虑和推动对公有领域的保护和可获得性. 本研究将遵循同样的方向,即首先分析由版权法、历史和哲学所界定的公有领域的范 围.之后研究其有效性问题,以及对公众和社会更大范围的可获得性问题.通过将公有领 域内容视为应受肯定和保护的地位,形成一些如《发展议程》所提倡的有利于建立一个健 全的公有领域的建议. 我们的目的不是去定义哪些应该或不应该在公有领域之中,也不是去追问导致公有领 域范围缩水的缘由(即便是附带性的).本研究置身于就哪些应该受知识产权保护或不保 护,在多大程度上受保护以及保护期应有多长的争议之外.5 它并不探讨对知识产权加以 限制(如权利范围、保护对象、对权利的充分保护期等)的确定因素问题.该等问题从根 本上来说是政策问题,应该由各国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上作出决定.

4 M. Birnhack,《更多还是更好?界定公有领域》,载于《公有领域的未来》,见上,第60 页.

5 本研究不会谈及最近几年在许多国家激烈讨论的延长版权保护期(或邻接权的保护期)问题.但在 讨论某些因延长保护期而恢复版权,以及在本研究文末提出建议的,将会涉及其对公有领域的影 响. CDIP/7/INF/2 附件第

5 页 因此,本研究将描绘的公有领域并非在版权领域确定之后所剩下的内容,而是其自身 资源的典藏.相应的,本研究文末所总结的建议不会侧重于讨论版权的范围和如何遏制版 权,而是试图制定出促进公有领域自身繁荣和让更多公众所获得的策略.本研究也仅就版 权法律制度(而非专利或商标法律制度)之下的公有领域进行讨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评价公有领域在版权中所扮演的角色,由定义何为公有领域和其特 征开篇,同时也将涉及公有领域的历史发展和版权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将识别公有领域的组成要素,主要基于对各国立法实例的比较.此外,也会 分析其他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和/或利益,其可能修正或影响与版权相关的公有领域的可获 得性和实用性程度. 第三部分将审视非立法性和私人发起的行动,这些行动对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和其他创 造性内容提供了更广阔的获取、使用、识别和定位服务,并附有使用条件. 第四部分通过论述公有领域目前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获得的推动力、使其获得更有利地 位的核心原则,最后通过提出可能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执行的与版权相关的公有领域活 动的建议,从而描绘公有领域未来可能的情形.

二、公有领域在版权中的地位 A. 公有领域的概念 1. 公有领域的传统定义 公有领域一般被认为包含不受版权保护或已超过版权保护期的智力要素. 某些时候,对公有领域的定义范围较小,仅局限在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但在某些 时候,其定义范围较大,包括作品仍受版权保护,但通过许可或法定例外,使得对作品的 使用合法化的情形.6 公有领域的概念在扩展,以至于其包括任何不受独占性限制而可被自由使用的资源― ―这一点通过用语的变迁也已反映出来. 共享 、 知识共享 或 开放内容 等术语 已经开始取代 公有领域 一词,以强调对公有领域内容进行开放或自由的使用,以及这 种使用所具有的公众性和共享性. 本文将沿用公有领域的传统定义7 ,即仅与不受版权保护(或不再受版权保护)的客 体相关.该定义主要是消极性的,因其领域正好与版权保护的范围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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