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0 |
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2 种.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库数据 及本方案规定,汇总、整理、遴选药品公开招标目录和阳光采购 ― ―
7 目录.对可替代的剂型、规格进行必要的吸收合并,尽可能选择 覆盖面广、生产企业多、具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严控可被替代 的独家剂型、独家规格的入围比例.采购目录应同时兼顾成人和 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 2.坚持 以用定采 采购原则 阳光采购目录严格按 以用定采 原则确定入围目录.除新 药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监测期内的一类新药、新增适应 症的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改变用药途径的药品、 独家品种、妇女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专用剂型规格药品可允许企 业申报外,其余药品均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备案采购且符合阳 光挂网要求,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 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 号)常态纳入. 3.坚持 基本药物优先 原则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版)和《甘肃省基本药物调 整目录》(2013 版)确定
2017 年基本药物目录部分,即仍沿用 《2014 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甘药采 发〔2014〕5 号)目录一.基本药物未纳入的剂型、规格,严格 按《2014 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 采发〔2014〕5 号)目录二和重点监控目录纳入. 4.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原则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暂不纳入网上采购.精神药品根据精神卫生防治需求纳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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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采取 双信封 的评审办法.全省统一方案、统一 规则、统一标准.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确 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
省、市医疗机构联合体组成若干个评 审单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商 务标的评审. 对公开招标未中标,但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可通过 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等程序,纳 入甘肃省重点监控采购药品.
(二)阳光采购 1.阳光采购采取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 阳光采购平台自主完成采购.即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阳光采购 药品的资质准入及确定目录内品种的销售限价及价格参考数据, 由医疗机构或联合体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 依据阳光交易规则, 参考平台提供的价格数据、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开展带量议价采 购. 2.不断探索创新阳光采购的方式方法,满足医疗机构阳光采 购需求.鼓励和推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间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实 施GPO 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鼓励跟标、跟单采购,鼓励合同续 签、续期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可以市、县为单位组 织议价或选择跟标采购.以市、县为单位或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医 ― ―
9 疗机构联合体组织实施 GPO 议价采购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报省级 药品采购机构备案.可探索医疗机构联合体委托省级药品采购机 构统一遴选品种及组织议价采购. 3.探索对短缺药品、采购困难药品、价格相对稳定的常用低 价药品,引入应急磋商、撮合、签署交易备忘录等采购方式,形 成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价格和供应协议.对采购金额较大的常 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应采取市场撮合等方式合理确定市场供应价 格,确保供应充分、价格稳定. 撮合目录根据网采金额划定.撮合形成的供应价格,在商定 的期限内全省执行统一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撮 合目录外的其他药品、其他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撮合.企业选择 撮合的,必须接受撮合结果(包括撮合失败后不得再行阳光挂网 的风险).未参与撮合的,由交易双方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自 行议定采购价格.鼓励企业自愿申请参与撮合目录外的其他低价 药品的价格撮合.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化学药品 及生物制品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