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0 |
3 元、中药不超过
5 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 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 日均费用标准的,不享受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对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的抗精神病、抗疟疾、抗结核等 药品以及二类疫苗等政府采购药品,可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按 规定做好挂网采购.也可按照政府采购实际需要,采取市场撮合 ― ―
10 等方式进行网上阳光采购. 4.公开招标或阳光采购无企业响应及采购金额小的药品,且 属急救、短缺、不易采购的调整为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根 据需要进行省级储备、协调定点生产等保障供应.
(三)省市联合谈判 对质量属性为保护期内的新化合物专利、 保护期内的国家保 密处方中成药、监测期内国家一类新药、保护期内中药一级保护 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药品,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 式采购. 对不能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以及采购金额高 需价格重点监控的药品,可采取省市联合谈判的形式采购.
(四)备案采购 对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直接挂网目录未纳入但医疗机构应 急性、临时性需要、新上市品种或临床必需,可进行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应严格按照甘肃省药品备案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全部 通过网上完成.
(五)其他 国家谈判、跨区域联合谈判、定点生产、市场撮合等产品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挂网执行. 探索建立集中采购平台与阳光采购平台间同品种相近剂型 规格间的联动预警、使用监测.对集中采购已公开招标品种,在 阳光采购准入和医疗机构阳光采购使用同品种相近剂型规格时, ― ―
11 应进行分析评估及监测预警. 第三部分 医保联动及药款支付
一、医保联动 为充分发挥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杠杆作用,根据省医改办等
7 部门《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 〔2017〕9 号),药品集中采购与甘肃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 联动.
(一)为提高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积极 性,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的主体地位,结合现 阶段我省医疗机构均按中标价格采购使用药品的实际,在国家或 省上未正式出台统一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前,暂按省级销售 限价作为全省统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常用低价药品、急救短缺药品以 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药品,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支付.国 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市场撮合药品以国家谈判价格 作为药品支付标准或按规定支付比例支付.
(三)医保目录(《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2017 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内药品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 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及比例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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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医保药品参考医保药品确定支付标准.具体药品支 付标准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五)国家或省上相关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或 我省的相关政策调整执行.
二、药款网上集中支付 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有使用的药品,包括医保药品 和非医保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及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均 应在试点的基础上分批纳入网上药款集中支付改革.首批确定省 级医疗机构、医改试点城市开展三医联动改革试点,积极鼓励其 他城市医疗机构参与联动改革,力争尽早在全省全面推开. 医疗机构须通过省级统一的药款集中支付账户进行药款在 线集中支付.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立药品集中支付监管 账户,引入第三方银行为医疗机构提供周转金服务的方式探索药 款30 天支付试点工作. 医疗机构只有与药款网上集中支付结算系统对接才能保障 药品激励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四部分 销售限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