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10
档案:SBCR 3/5691/95 Pt.

44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

525 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印 度尼西亚)令 》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日 本 )令 》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斯 里兰卡)令 》 引言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C(a) 根525 章第4条,在须获立法会批准的规限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印 度尼西亚)令 》 (载於附件A), 以执行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协定;

(b) 根525 章第4条,在须获立法会批准的规限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日 本 )令 》 (载於附件B), 以执行与日本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协定;

及(c) 根525 章第4条,在须获立法会批准的规限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斯 里兰卡)令 》 (载於附件C), 以执行与斯里兰卡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协定.理2. 香港致力参与国际间在打击严重罪案方面的合作.我们一直扩展与其他司法管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加强国际间在打击跨国罪案方面的合作,并确保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对等协助.-2-3. 第525 章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提供法定框架,并规管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提供和获取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有关人士作供和没收犯罪得益.4. 第525 章第4(1)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立法会批准后,可就任何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藉命令指示第525 章在受该命令内指明的变通的规限下须适用於香港与该安排所关乎的香港以外地方之间.5. 香港与印度尼西亚、日本及斯里兰卡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分别於2008 年4月3日、2008 年5月23 日及2008 年6月16 日签署.根525 章第4(1)条制定的三项命令,将使这些协定得以生效,并使第525 章分别适用於香港与印度尼西亚、日本及斯里兰卡之间.每项命令的附表1载列有关协定的副本.6. 上述各协定与第525 章之间分别有若干不同之处.我们需要因应这些不同之处对条例作出变通,以反映这些不同之处.所须作出的变通已根趵4条的规定,指明於每项命令的附表2. 附件D、 附件E及附件F分别载列了三项命令对第525 章作出的变通的注释.与条例相符及生效日期7. 第525 章第4(2)条规定,除非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在实际程度上符合条例的条文,否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得根鲜鎏趵贫ㄈ魏斡泄孛.上述三份协定均符合这个要求.8. 三项命令个别的生效日期将由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布指定,这日期会与有关协定生效的日期一致.生效日期将於谘询有关国家后决定,并须视乎该国家所需的本地程序何时完成.立法程序时间表9. 立法程序时间表会如下:提交立法会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生效日期由保安局局长指定-3-命令的影响10. 三项命令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亦不会影响第525 章现行的约束力.命令对可持续发展、经济、政府财政或公务员人手均无影响.公众谘询11. 三项命令将使上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协定得以根中蟹煽蚣苌,无需进行公众谘询.宣传安排12. 我们已发出本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安排发言人回答查询.背景13. 香港已根525 章第4(1)条的规定,就与其他司法管区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安排制定了22 项命令.查询14. 如对本摘要有任何查询,请与下列人员联络:-电话刘淦权先生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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