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0 |
2 2. 账户运作 2.1. 账户可以下列名义开立: a. 以本身名义之个人;
b. 受监护之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的人士);
c. 两位或以上联名人士(惟限於本行的酌情权及本行不时决定账户联名持有人数量之上限);
或d. 以各自名义之公司、个体商户、合夥商行、信托、社团或本行可能准许之其他实体. 本行可准许以信托、律师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本行可能决定之有关其他中介机构名义开立托管账 户. 2.2. 所有以客户单一名称维持之账户须单独运作,而如属联名账户,则由两位/所有账户持有人共同运作或由 开户表格所指示或联名账户持有人另行指定且获本行酌情接纳之特定账户持有人运作. 2.3. 如属联名账户,则不论属何种运作模式,於申请表格所载之运作指示/签署条件或任何其他资料之任何变 动,均须由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作出. 2.4. 以公司、个体商户、合夥商行、信托、社团或其他实体名义之账户,须由各自实体之授权签署人运作,而 授权签署人乃於有关实体开户时提交之申请表格/决议中指定或根说忍蹩钣枰员涓.如更换该等实体之授权 签署人,则仅於有关批准该等变更所须之授权书/决议妥为提交并获本行信纳后,方予认可. 2.5. 本行可不时经专人透过送递或邮递及/或电邮方式,向客户提供之邮寄地址/电邮地址寄发结单、结余 确认书及/或关於或属於账户之该等其他项目.因此,客户之邮寄地址/电邮地址如有更改,客户须即时通知本 行.倘客户已要求本行提供电子结单以替代印刷本,客户之电邮地址如有更改,客户亦须即时通知本行.本行将 不会承担因客户未有向本行通知邮寄地址/电邮地址变动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上述项目投递错误而产生之任何 损失、损害或后果. 本行寄出电子结单后24小时内客户已被视为已收讫该电子结单.客户应使用与电子结单服务兼容之软件以查看电 子结单(请致电本行索取有关该方面之进一步详情). 不论本文载有的任何条文为何,本行可随时终止向客户发出账户结单、结余确认书及/或其他结单之打印本.然而,倘任何客户随后特别要求本行发出上述文件之打印本,本行可提供有关文件,惟本银行可酌情决定向客户收 取有关费用. 2.6. 每个账户拥有一个独一无二之账户号码,而以同一名称及身份开立之所有账户乃共用一个客户识别号.客 户识别号一经分配,须於以同一名称及身份开立任何其他账户或申请任何银行融通额时予以引用.客户识别号及 有关账户号码须於客户发出之存款单及所有通讯中予以引用. 2.7. 客户(或监护人(如属未成年人信托账户)或受托人(如属信托账户)或有关中介机构(如属任何其他托 管账户)或授权签署人(如属公司账户))应检查於本行可能寄发之任何结单或结余确认书中所载之记录,如有 任何错误或遗漏,须於该结单或确认书之日期起九十日内告知本行.除欺诈或伪造情况外,倘本行於上述九十日 期间届满后并无接获此类通知,则本行保留权利将该结单或结余确认书所载之详情及资料视为最终定论,且当中 内容及记录於毋须任何其他证明下对客户或经由或透过客户声称享有权利之人士具约束力.本行对因客户未有於 上述九十天期间内检查结单及报告中之记录而产生之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本行对透过电子传送之电子结单概不负 任何责任,且毋须对於透过互联网传送电子结单期间因(其中包括)数镂蠹/或未经授权披露资料而导致之 任何损失负上责任.除本文件所载条款外,电子结单进一步受其各自之电子结单所载之任何条款及条件(倘与本 文件所载条款有抵触,应以该等条款为准)所规管.因此,客户应细阅所收取之每份电子结单所载之一切条款. 2.8. 本行可就任何账户之开立规定最低存款额,亦可要求账户於季度或任何指定期间内维持一个最低平均结 余.如未有维持指定的最低平均结余,本行将收取其可不时规定之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