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10

4 5. 代收服务 5.1. 本行可代客户接纳及收取向客户发出之支票、汇票、票⒐上⒌/息票及其他文,惟客户须支付适 用之服务费用.购买或代收外币支票及从海外账户支取的其他文喙胤延眉笆辗呀杀拘型ㄖ.本行对以邮 递或专人送递文斐芍鹗А⒀游蟆⑺鸹倩蚪厝「挪桓涸.本行不会承担或分担有关变现该等文蛴泄厍┟ 及背书之真实性、效力或真确性所涉及之任何责任.该等文氖找娼鲮侗拘惺盏绞导士钕钊胝撕,客户方可提 取. 5.2. 代收之本地支票应於当日及早提交,以符合本地结算所时间安排上之要求.支票(包括外币支票)之结 算须按照有关结算所之规行.按照本行之现行惯例,支票结算及已结算支票之提款一般仅准许从已结算结余中支 取. 6. 结束账户及服务费用 6.1. 本行保留权利可於按客户最后为人所知之地址向其发出至少三十日之事先通知后,在任何时间或以任何原 因,终止与客户之银行业务关系及/或结束账户,而毋须为此提供任何理由及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惟本行保 留於本行认为特殊之情况(例如账户被使用从事犯罪活动)下可不予通知. 6.2. 本行可就其结束之账户,先扣取本行可不时徵收之服务费用,向该客户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邮寄一张以账 户货币为单位、该客户为受款人及记入该账户之余额为银码之汇票或支票(不附有对本行作为发票人之追索权) , 以解除本行对该账户之全部法律责任. 7. 身故 7.1. 就单名账户而言,本行概无责任发放计入已故客户之单名账户之款项,直至本行全权酌情信纳已故者於账 户之利益已得到最终及有效的适当安排及任何适用税项已获支付,以及寻求发放或提取有关款项之人士正式有权 如此行事为止. 7.2. 就联名账户而言,如任何一名存款人身故,本行有权按尚存者之指示支付或交付计入账户之任何款项、资 产或文件,而概不损害本行对该等款项、资产或文件可能拥有之就任何抵销、组合及综合、反申索、留置权、押记、质押或其他情况产生之任何权利. 7.3. 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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