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0 |
3 3. 支票簿 3.1. 本行仅会就适用规例可能准许及本行可全权酌情厘定之账户类别提供支票簿.本文件中所载有关支票簿之 条款及条件仅在本行就适用规例准许及本行厘定之任何账户提供支票簿服务之情况下适用.支票簿须於完成所有 正式手续之情况下,直接邮寄予客户所提供之邮寄地址.其后之支票簿可透过支票簿内提供之索取页要求发出, 惟须於本行全权认为账户运作令人满意之情况下,方会发出.支票簿可於缴纳本行可不时规定之有关费用后予以 发出. 3.2. 支票上之每项涂改(如有)须由发票人对该项涂改签署认证.本行保留权利可拒绝支付已以任何方式作出 涂改之支票,惟该等涂改已经发票人根拘屑锹贾⑵比饲┦鹧咀魍暾┦鹑现こ.支票应以账户货币及 於发出后防止涂改之方式予以发出,且发票人之签署应与记录的一致. 3.3. 本行将记录发票人就支票遗失、被盗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利用发出之指示,但不能为损失(如有关支票 获兑现)提供担保.本行将会向客户徵收就处理该等取消指示涉及本行可不时规定之服务费用. 3.4. 客户可透过向本行发出书面指示(於本行应能够核实其可靠性之情况下)取消兑现支票,该书面指示应 包括客户识别号、支票号码、受款人名称、账户号码及发出支票之日期及其金额之完整及准确详情以及本行可能 须要之其他详情.倘若所有上述详情与所出示支票准确一致,且该支票於本行记录取消指示之时仍未兑现,则本 行将遵循取消指示.本行概不对因本行全权酌情遵循或拒绝遵循并未载列所有上述详情之支票之任何取消指示而 致使客户可能招致之任何损失负责.倘客户透过发出本行无法核实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指 示)之方式取消兑现支票,本行毋须采取任何行动;
或可以(而非必须)由本行全权酌情於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 任之情况下遵循有关指示. 3.5. 倘本行认为经涂改之未兑现支票在任何方面含糊不清或有可疑,或倘於发出支票之日期后超过六个月始收 到要求兑现,则本行可不兑现及/或退回该等支票. 3.6. 客户同意: a. 由客户发出并已获兑现之支票可於以电子形式或本行决定之其他形式记录后,交由代收银行或香 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香港银行同业结算」)保留至与结算所就相关货币营运有关之规则 中所列载之有关期间,此后该等支票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视乎情况而定)予以销 毁;
及b. 根鲜(a)段之条款授权本行与代收银行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订立合约. 3.7. 客户应谨慎保管支票簿,如遗失已签支票、空白支票或支票簿,应尽快向本行报告.永不应在空白支票上 预先签署.划线发出之支票比发出予「持票人」之支票较安全. 4. 账户管理 4.1. 本行於正常银行办公时间内接纳交易. 4.2. 本行保留权利可因账户余额不足、超出任何预定限额或授权或因错误或其他原因而退回支票或任何其他付 款指示,并就所退回之支票徵收费用.同样地,倘客户存入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椿穸蚁侄煌嘶,本行将收取 服务费用. 4.3. 本行概不容许账户透支,惟已获本行特别批准之透支额度则作别论. 4.4. 客户须就作出常设指示缴纳本行不时规定之服务费用. 4.5. 本行有权於任何账户扣款以讨回错误入账之任何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