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1 |
40 小时,该40 小时可包含在设备 厂家接受设备维护培训的时间.
4 第十八条 对于有多个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通信导航监视服 务保障单位可视情况适当减少其一个或多个岗位的年度培训时 间,但总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
60 小时. 第十九条 复习培训应当包括岗位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一般由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自行组 织.本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进行.
第四节 附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附加培训是指根据岗位运行保障需要,除岗前培 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外,针对新规则、新设备、新技术或其 他特殊情况实施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相关电信人员应当接受附 加培训:
(一)在新的或修改的管理规则和程序开始实施前.
(二)新的或局部更新的设备开始投入使用前.
(三)电信人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需要改进的.
(四)由于本人原因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第二十三条 附加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包括民航局空管局、 地 区空管局所属的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由民航局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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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员数量;
(二)具备能够满足培训要求并适应通信导航监视业务和技 术发展需要的教材;
(三)具备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所需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培训者建立培训档案记录. 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条 当培训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本章规定的实施培训的 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民航局可以责令其按要求整改或 决定停止其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教员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 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服 务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或指定培训教员. 培训教员所在单位应当为教员实施培训提供便利,保证所需 的时间和条件,并为培训教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以提高教学 能力. 第二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 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服 务单位的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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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从事技能培训的教员应当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执照.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为民航局指定的大专院校时,其培训教员 应当满足第二十九条
(一)、
(二)、
(三)项要求.其中,讲 授技能知识的教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在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进行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期内的检查员可以担任相应岗位的培训教员. 第三十二条 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及培训计划编写教案,实施 培训和考核,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根据被培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改 进意见;
(三)填写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培训机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培训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由通信导航监视岗位培训机构和通信导 航监视保障服务单位根据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分别组 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培 训主管负责培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