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11 |
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中文版本仅为其英文版本的翻译本,其未经股东於股东大 会上正式采纳且不具法律效力. 2.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任何中文译 本不得更改或影响其解释.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 3966)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於2011年8月3日注册成立 公司法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MASTERCRA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马仕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经修改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 1. 本公司名称为MASTERCRA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马仕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2. 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为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 在本章程大纲之下列条文规限下,本公司成立之宗旨并无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 项: (a) 於其所有分公司采取及履行控股公司的一切职能,并协调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 立或经营业务的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现为其成员公司 或由本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集团公司的政策及行政事宜;
(b) 作为一家投资公司,并就此根魏翁蹩(不论有条件地或绝对地),透过最初 认购、招标、购买、交换、包销、加入财团或任何其他方式, 认购、收购、持有、处置、出售、处理或买卖由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任何政府、主权、管治者、专员、公共机构或部门(最高级、市政级、地方级或其他级别)所 发行或担保的股份、股票、债权证、债股、年金、票唇摇⒄⒄窦爸 券、外?、外币存款及商品(不论是否缴足),并於催缴时就上述各项缴款. 4. 根菊鲁檀蟾俚南铝刑跷, 按公司法(经修订)第27(2)条的规定, 本公司应拥有 并能够行使作为一个具有充分行事能力的自然人所应有全部职责的能力,不论是否符 合任何公司利益. 5. 除非已获正式取得执照,否则本章程大纲不容许本公司经营须根旱悍〉 执照的业务. 6. 本公司不得在开曼群岛与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进行交易,惟为促进本公司在开曼群 岛以外地区进行业务则除外;
但本条文不应被诠释为妨碍本公司在开曼群岛执行及订 立合约及在开曼群岛行使在开曼群岛以外地区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权力. 7. 各股东之责任仅以有关股东所持股份不时未缴付之款额为限. 8. 本公司的股本为 8,000,000 港元, 分为 8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股份,只要 在法例许可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赎回或购入其任何股份、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惟 须受公司法(经修订)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限), 以及有权发行其任何 部份的原本、赎回或增设股本,无论是否附带任何优先权或特别权利,或是否受限於 任何权利的延迟行使或遵守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每次股份发行(无论声明属优先或 其他性质)均须受上文所载的权力规限, 惟发行条件另行明确指明者除外. 9.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所载的权力,於开曼群岛取消注册,并改为以於另一司法权区存 续的形式注册. 公司法(修订版) 股份有限公司 MASTERCRA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马仕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之 组织章程细则 (根2012年6月21日股东书面决议通过获采纳) 索引 事项 细则编号 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