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11

1 释义

2 股本

3 资本的变更 4-7 股份权利 8-9 权利变动 10-11 股份 12-15 股份证书 16-21 留置权 22-24 催缴股款 25-33 股份没收 34-42 股东名册 43-44 记录日期

45 股份转让 46-51 股份传转 52-54 失去联络的股东

55 股东大会 56-58 股东大会通告 59-60 股东大会议程程序 61-65 表决 66-74 委任代表 75-80 透过代表行事的法团

81 股东书面决议案

82 董事会

83 董事退任 84-85 董事资格的取消

86 执行董事 87-88 替任董事 89-92 董事费用和开支 93-96 董事的权益 97-100 董事的一般职权 101-106 借贷权 107-110 董事议事程序 111-120 经理 121-123 高级人员 124-127 董事及高级人员登记册

128 会议记录

129 印章

130 文件的认证

131 文件的销毁

132 股息及其他付款 133-142 储备金

143 资本化 144-145 认购权储备金

146 账目记录 147-151 核数 152-157 通知书 158-160 签署

161 清盘 162-163 弥偿保证

164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公司名称

165 资料

166 表A 1. 公司法(经修订)附表中表A的规定不适用於本公司. 释义 2. (1) 於本细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表左栏的词汇分别具有右 栏中对应的涵义. 词汇 涵义 「细则」 指现有组织章程细则或其不时的增补或修订或替 代. 「关联人士」 具有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赋予的涵义. 「核数师」 本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可包括任何个人或合夥人.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或者出席本公司董事会议的董 事,并且该董事会议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营业日」 指定证券交易所一般於香港开门营业进行证券买卖 之日子.为免生疑问,倘指定证券交易所因悬挂八 号或以上之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 件而於香港关门而不进行证券买卖, 则该日应根 本细则视作营业日. 「资本」 指本公司不时的股本. 「净日」 指就通知的期限而言,不包括发出或视作发出通知 书的日期及通知事项发生或生效日期的期间. 「结算所」 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所在证券交易所的司法权 区的法例所认可的结算所. 「本公司」 指Mastercra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马仕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 「有管权的 监管当局」 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区的 有管权的监管当局. 「债权证」及 「债权证持有人」 指分别包括债权股证及债权股证持有人. App. 11B

1 3(1) App.

3 4(1) 「指定证券交易所」 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所在之证券交易所,且该 证券交易所视有关上市或报价为本公司股 份之主要上市或报价. 「港元」和「$」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总部」 指董事可不时确定作为本公司主要办事处的办 事处. 「《公司法》」 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1961年第3号法 律, 经合并及修订). 「股东」 指不时妥为登记的本公司股本份额的持有人. 「月」 指一个历月. 「通告」 指除另行特别指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在本细则中将 进一步界定. 「办事处」 指本公司当时的注册办事处. 「普通决议案」 指由当时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倘股东为法团) 由其妥为授权之代表,或在允许代表投票的情况下 由代表,在根冈虻59条已妥为发出通告的股东 大会上以简单多数票投票通过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缴足」 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 「登记名册」 指董事会不时确定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保存的股 东名册主册及任何分册(如适用). 「登记处」 指就任何股本类别而言,董事会可不时决定就该股 本类别保存股东名册分册的地点,该类别股本的转 让文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亦将在此(董事会另有指 定者除外)交存以备登记并进行登记. 「印章」 指於开曼群岛或开曼群岛境外任何地方使用的法团 印章或本公司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复本印章(包括证 券印章). 「秘书」 指董事会指定履行本公司秘书职责的任何个人、商 号或法团,包括任何助理、副职、临时或代理秘书. 「特别决议案」 指由当时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倘股东为法团) 由其妥为授权的代表,或在允许代表投票的情况下 由代表,在根冈虻59条已妥为发出通告的股东 大会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多数票投票通过的决议案 为特别决议案. 对於本细则或法规之任何条文明确规定的普通决议 案所作任何目的而言,特别决议案均属有效. 「法规」 指《公司法》及当时适用於或影响本公司及其组织 章程大纲及或本细则的开曼群岛立法机关的各项 其他法律. 「附属公司及 控股公司」 具有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 指有权在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不时规定之其 他比例)表决权之人士. 「年」 指一个历年. (2) 除非以下解释与相关主题或文意中的内容相抵触,本细则中: (a) 意指单数的词汇亦包括复数,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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